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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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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五期)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1:非试点地区银行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业务时,是否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是否需要进行预收货款额度扣减?
答: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无需进行预收货款登记;非试点地区银行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的预收货款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
不进行预收货款额度扣减。试点地区企业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相关业务。
问题2:非试点地区银行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出口退汇时,依据现行出口有关规定试点地区企业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但试点地区外汇局已暂停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汇发《201140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出口退汇业务时,需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纸质《登记表》办理退汇业务,无需按原有规定让企业提供《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企业报告
问题3A类企业的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汇以及90天以上的信用证付汇都需要进行义务性报告,A类企业是否报告90天以上的信用证收汇?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都需要进行义务性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进行报告。
不属于义务性报告范畴却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指标比率异常的企业贸易信贷及相关事项,如A类企业90天以上的信用证收汇且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建议企业主动进行报告。
问题4: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付汇存在出口抵扣的情况,进口和出口可能跨越几个月度甚至跨年,因此对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产生较大影响。企业是否应该主动报告?
答:一般情况下,如果进料加工抵扣行为在12个月之内完成的,无须进行报告。如果抵扣行为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且抵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建议企业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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