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二期 *名录管理 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 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 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对B类企业的业务以及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C类企业的业务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签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问题4: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由于企业需要办理核销,银行是否需要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非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进行业务审核后,仍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企业报告 问题5: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如果为2011年5月甚至更早的报关单,是必须在付款之前在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还是在付款后30天内进行报告? 答:第一,关于12月1日前的贸易信贷是否需要补充报告。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时间点。预收、预付报告是在实际收款、付款发生之后,延收、延付报告是在实际出口、进口发生之后,故延期付款的报告时间不应当以最后实际付款为标准进行判断。 *其他 问题6:为何有的企业最近的监测指标没有超过阈值,却被系统总量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答:监测系统按月汇总企业各类指标数据并根据总量筛选阈值档位筛选重点监测企业。汇总和筛选的时间点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其中,汇总计算截止上月末的企业各类指标数据,筛选则根据企业在前溯第2个月的总量筛选指标进行。例如,2011年12月3、4日汇总计算截止2011年11月底的企业各类指标数据,按照既定档位对2011年10月的总量核查指标(核查期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10月)筛选重点监测企业。以后各月照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