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汇发[2003]131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8日
【实施时间】2003年12月01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表1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支局: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申请以下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 机 构
名 称 | 所在国家
或 地 区 1 | 经 济
行业 2 | 经 济
类型 3 | 机 构
地 址 | 机 构
联系人 | 联 系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银行(盖业务章)
年 月 日 ------------------------------ 1 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填写“中国”。
2 该项由银行根据本规程表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
3 该项由银行根据本规程表8“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填写。 表2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 说明: 本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银行: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表,请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机构名称 | 特殊机构
代 码 | 机构地址 | 机 构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局××分局/支局(盖章)
年 月 日 表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银
行
填
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鉴于办理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请正确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所在地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请代码中心在“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签章并请携带此单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机
构
填
写 |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备注1: 机构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
码
管
理
中
主
意
见 | | 经审核,该机构不属于我中心组织结构代码赋码范围。
特此证明。 |
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辅
助
信
息 | 凡中央级单位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 | 电话:62361544 | 凡 级单位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支局 |
------------------------------ 1 备注栏应注明机构的详细情况,如筹办中的企业,境外机构等。 表4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核实,以下机构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的赋码范围,因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请予办理。 机构名称 | 经 济
行 业 | 经 济
类 型 | 机构地址 | 机 构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 政
编 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汇局支局代码: 支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5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说明: 本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境内特殊机构名称):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你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为____,仅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支局(外汇管理部)
(盖章)
年 月 日
表6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特殊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请通知下列机构。 机构名称 | 特殊机构
代 码 | 机构地址 | 机 构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 政
编 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代码 | 经济行业类别 | 说明 | 1 | 农、林、牧、渔业 |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 2 | 采掘业 | 包括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 3 | 制造业 | 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 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 4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包括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应业 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 | 建筑业 | 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 6 |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 包括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 7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 | 8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其他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 | 9 | 金融、保险业 | 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 10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管理业、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 11 | 社会服务业 | 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 | 12 |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 包括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保障业 | 13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包括教育、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 | 14 |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 包括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 | 15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16 | 其他行业 | 其他行业 |
表8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代 码 | 经济类型 | 20 |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 21 | 国有企事业 | 22 | 集体企事业 | 23 | 中外合资企业 | 24 | 中外合作企业 | 25 | 外商独资企业 | 26 |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 2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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