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1999年1月3日发布 银发〔199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 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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