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统 计 局 文 件 国统字[2003]1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 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 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 业
名 称 | | | | | | | |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 | |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 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 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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