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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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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2: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 号】汇发[2006]65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61215
【实施时间】20061215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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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工作进展情况,为确保全国各地银行的推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保证银行及客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和核销业务正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决定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除外)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杭州市商业银行和无锡市商业银行已结束并行试点的网点应继续执行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申报主体在上述银行办理完出口项下申报信息和核销信息的申报工作后,上述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到外汇局,并为出口企业出具旧版核销专用联。如申报主体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业务时,外汇局出口核报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应在出口核报系统中手工补录入有关数据,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对于进口项下的数据,如申报主体已在上述银行申报完毕,但外汇局进口核销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应凭上述银行每周报送的纸质凭证将相关数据手工补录入进口核销系统,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此次各级外汇局核销部门补录入的数据范围仅限于上述银行在12月1日到12月31日通过新版系统传送给外汇局且各级外汇局核销系统没有收到的数据。日后,外汇局收到同一申报号下的银行报送的数据时应先与手工台账核对,对于无疑问的不再重新导入核销系统,对银行传送的数据有疑问的,外汇局核销人员应与银行或企业进行确认,确保核销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
二、参加江苏省和浙江省新版系统第二阶段试点的银行在2006年12月18日之前仍应执行新旧系统并行操作,继续按照第二阶段的试点要求进行试点工作;在12月18日以后(含)应执行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三、其他银行自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业务:
(一)银行应按照汇发[2006]57号文的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附件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启用统一的新版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并将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发生的新业务数据通过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传送外汇局。
(二)办理新业务的客户应在银行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应新版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停止使用旧版凭证。但是,客户在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时,仍须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为客户出具旧版核销专用联。
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对公单位银行客户在银行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按要求填写新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银行负责对客户填写的上述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凭证信息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根据汇发[2006]57号文附件21《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附件2.2《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和附件2.3《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将新版凭证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并报送外汇局。
(四)为便于操作,银行可根据申报主体的不同,在新版《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加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或(对私)字样;在新版《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或“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字样,然后录入旧版系统中。但是,对于因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而另行填写了旧版《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对外付款,银行无需将该笔对外付款的新版《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数据录入旧版系统。
(五)下一步新版系统上线时间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级外汇局和银行应认真组织学习汇发[2006]57号文中有关内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做好新版系统上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辖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和核销业务。
五、各级外汇局核销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新版系统的各项工作,并便利银行及其客户办理核销业务。
六、各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本系统分支机构。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新版系统推广小组办公室:010-68402415;国际收支司:010-68402373;经常司:010-68519113;信息中心010-68402047。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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